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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97 條
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第 301 條 
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,非經債權人承認,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。
第 296 條 
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,交付受讓人,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之一切情形。

Q1關於債權讓與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 
(A)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於讓與當事人間不生效力
(B)非經債務人承認,於讓與當事人間不生效力 
(C)非將債權之證明文件交付於受讓人,債權讓與不生效力 
(D)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 
答案:D 

Q2甲(債務人)欠乙(債權人/讓與人)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款,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,
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(第三人)(受讓人),甲不知悉,該債權讓與之效力如何? 
(A)有效 
(B)無效 
(C)效力未定 
(D)須通知甲始生效力
答案:A 

Q3甲對乙有貨款債權五十萬元,甲將對乙之五十萬元債權讓與於丙。關於甲和丙之債權讓與契約之敘述,下列何者正確? 
(A)因未經乙事前同意,故不生效力 
(B)須經乙事後同意,方生效力 
(C)不論乙是否同意,均為無效 
(D)甲和丙合意時,即生效力,但非通知乙,對乙不生效
答案: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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