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第 129 條

消滅時效,因左列事由而中斷:

一、請求。

二、承認。

三、起訴。

左列事項,與起訴有同一效力:

一、依督促程序,聲請發支付命令。

二、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。

三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。  

四、告知訴訟。

五、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。

第 130 條

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,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斷。

第 134 條

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,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,視為不中斷。

第 144 條

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

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,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,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,請求返還;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。

民法第138條 ( 時效中斷關於人之效力 )

時效中斷,以當事人、繼承人、受讓人之間為限,始有效力。

 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Sherry583 的頭像
    Sherry583

    Sherry's

    Sherry58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